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1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115號
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朱樹勳
訴訟代理人  廖文宏
被   告  詹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因病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至原告醫院就醫治療
,所生醫療費用計新臺幣(下同)6,420元,迄未結清,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間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6,4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業據其提出醫院門急診病患應收帳
款明細記錄表乙張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兩造間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42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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