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清源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劉鵠珠 告訴被告何清源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罪,依據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鵠珠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參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