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林碧櫻
林碧資 林碧媛 林育汝 林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