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7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
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另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不得再以言詞
、書面、電話、網路社群、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騷擾原告之
生活或侵害原告之自由、名譽與居住安寧等人格法益部分,其標
的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前揭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計算式:3,200元+
3,000元=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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