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002號債權人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應同時提出佐證資料。經本院民國106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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