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IAMRATT.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041號),以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1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IAMRATTHUAN之羈押視為撤銷,並責付予玖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303條第3款、第4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1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NIAMRATTHUA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74號判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7日予以羈押。茲因被告前開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10月31日諭知緩刑之判決,依前揭規定,被告之羈押視為撤銷,惟因現尚在上訴期間內,被告復為合法入境、居留中之外籍勞工,爰命責付予原雇主即玖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曾仁勇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