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怡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芊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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