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724號債權人 陳建成 債務人楊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本件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支付支票票號0000000號、0000000號之票款,然支票票載金額分別為貳拾萬元及拾萬元,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參拾萬元,其逾票載金額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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