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添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57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添鴻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
220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