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71號聲請人 姚俊彬 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相對人 姚清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業經聲請人於精神鑑定程序後請求變更為輔助宣告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姚清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指定姚俊彬(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弟;相對人自幼中度精神障礙,現精神狀態已有不足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足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家事事件法聲請對其為輔助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親屬系統表、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件為據,本院於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丁碩彥 醫師前審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經點呼後相對人能識認親屬人別,對於簡單時事、計算問題無法理解應答;並斟酌前開鑑定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相對人心智發展遲緩,語言發展學習較慢,領有中度智能障礙手冊,其目前生活自理需在他人監督下完成;相對人經認知功能測驗結果,其因認知、語言能力之限制,思考簡單且缺乏生活常識,社交技巧不成熟,缺乏自我保護之利害關係判斷能力,在計算能力與物品抽象價值之評估也有明顯障礙,於數字、金錢概念、是非、對錯、好壞的理解力明顯下降,但未達完全喪失。評估相對人有中度智能障礙,其判斷事理能力明顯下降,精神狀態足達輔助宣告之標準。」等情,有該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弟,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及親屬系統表在卷可按;又聲請人於本院鑑定時到場表示,本件聲請是為保護相對人之權益,母親及大哥亦因精神狀態不佳而受法院為輔助宣告,聲請人姚俊彬另以書面表示同意擔任本件輔助人之職務;以上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同意書附卷可憑。是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姚俊彬任輔助人,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姚俊彬為輔助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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