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74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巷5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下同)90年8月6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
(二)債務人至95年1月24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34,255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1月2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874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5年1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34255││││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