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1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景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景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景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5年5月18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3年(接續另案殘刑有期徒刑1年1月23日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010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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