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48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王東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雲上昇、 林楊 和妹即 林秀貞 之繼承人 林慶沛 之繼承人、 林詩彬 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林郁娥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 林品齡 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 林玉枝 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林若豫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 林慶法 即林秀貞之繼承人、 林永鎮 即林秀貞之繼承人、 吳林秀鳳 即林秀貞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 林俊臣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並確認其是否為林秀貞之繼承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