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4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七О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巳○○
壬○○辛○○甲○○辰○○未○○
子○○庚○○卯○○丙○○丑○○午○○申○○己○○乙○○癸○○戊○○寅○○丁○○右列被告等因竊佔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丙○○、卯○○、癸○○、壬○○、 謝佺倚 、午○○、己○○、辛○○、巳○○、子○○、辰○○、戊○○、寅○○、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庚○○、甲○○、丑○○故買贓物,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等十九人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本院認聲請人所述均無不合,爰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丁○○、丙○○、卯○○、癸○○、壬○○、謝佺倚、午○○、己○○、辛○○、巳○○、子○○、辰○○、戊○○、寅○○、未○○及乙○○等十六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核被告庚○○、甲○○、丑○○三人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爰審酌被告等人,任意以一己之私,竊佔國有土地,且竊佔期間分別長達三年至八年不等,犯罪情節非輕,惟念及被告等犯後均坦承犯行,及渠等竊佔之動機、竊佔期間與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丁○○、丙○○、卯○○、癸○○、壬○○、謝佺倚、午○○、己○○、辛○○、巳○○、子○○、辰○○、寅○○、未○○、庚○○、甲○○、丑○○等十七人,均未曾因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另被告戊○○雖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漁業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而嗣後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之事實,有被告等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且事後均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繳納渠等竊佔使用土地之使用補償費,並依法申請承租使用之事實,業據被告等供承屬實,復有承租收件收據等資料附卷可憑,是足認被告等犯後均有悔意,且賠償國家之損失,渠等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考量上情,認被告丁○○等十八人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一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末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易服勞役及期間、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緩刑及易以訓誡易科罰金各事項,均依新法,有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二)可資參照,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並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參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決議意旨,本案就被告丁○○、丙○○、卯○○、癸○○、壬○○、謝佺倚、午○○、己○○、辛○○、巳○○、子○○、辰○○、戊○○、寅○○、未○○、丑○○、乙○○等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另被告乙○○雖曾於八十年間,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嗣復於八十三年間,同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於八十三年三月七日入監執行,並經撤銷緩刑後,接續執行上揭八月有期徒刑,嗣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查,惟被告乙○○供稱係自八十三年間即開始竊佔國有土地,而竊佔罪為即成犯,是被告為犯罪時,前揭有期徒刑之罪尚未執行完畢,自未成立累犯,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