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42號
原告 李豪剛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
被告 曾惟琤
訴訟代理人 焦保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1年9月23日下午5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葉芳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42號
原告 李豪剛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
被告 曾惟琤
訴訟代理人 焦保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1年9月23日下午5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