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1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4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土石採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1號上訴人 簡義鋒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土石採取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黃玉幸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