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告丙○○被告甲○○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被告甲○○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