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請人 王嬿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温隆根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温隆根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字號、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台端原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107年1月17日,距今已年久)。
二、請具狀陳報本件拍賣抵押物之不動產,是否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或者有增加地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其中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為836.20平方公尺,與聲請人所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新興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603地號面積為1919.79平方公尺,兩者不一致,又603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603-1,故該筆土地已有異動,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不動產,除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四筆外,是否有增加其他地號?若有,請提出該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