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保險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心慧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