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SANTHETPLATHIP(中文名:李正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2066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ANTHETPLATHIP(中文名:李正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SANTHETPLATHIP(中文名:李正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附表:受刑人SANTHETPLATHIP(中文名:李正忠)定應執行刑
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1日下午3時13│105年11月22日下午2時42│105年12月6日下午3時14│││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42、│106年度毒偵字第142、│106年度毒偵字第142、│││957號│957號│95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445號│106年度易字第1445號│106年度易字第14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5.26│106.05.26│106.05.26│├─┼────┼───────────┼───────────┼───────────┤│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445號│106年度易字第1445號│106年度易字第1445號││決├────┼───────────┼───────────┼───────────┤││判決確定│106.06.19│106.06.19│106.06.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社會勞│勞動│勞動│勞動││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030號(│106年度執字第10030號(│106年度執字第10030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7月)│7月)│7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2或13日│106.02.11│││││││├──────┼───────────┼───────────┼───────────┤│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09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14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944號│106年度易字第40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9.04│106.12.14││├─┼────┼───────────┼───────────┼───────────┤│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944號│106年度易字第4030號│││決├────┼───────────┼───────────┼───────────┤││判決確定│106.09.30│107.01.0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罰金、社會勞│勞動│勞動│││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6109號(│107年度執字第2066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