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14號債權人 黃世雄 債務人 黃惠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權人與債務人乃係姊弟,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父親 黃登財 (下稱案外人)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辭世後,所辦之喪禮上所收受之奠儀金皆由債務人經手代收,並對其管理運用,以支付辦理案外人喪禮之必要花費,而於案外人喪禮結束後,扣除前開花費後,尚餘新臺幣(下同)1,500,000餘元。另債務人於案外人辭世後,領取案外人存款多筆,合計共為1,619,500元,迄今皆未提出以供全體兄弟姊妹一同繼承,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顯與民法繼承編之規定不符,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⑴案外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⑵遺產分割協議書或遺產分割判決書影本。⑶茲因台端僅得請求繼承權被侵害之部分,請依被侵害之數額更正請求金額。該通知書業經合法送達債權人,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