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82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王威勝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嶸騰企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施志明 現實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若有,請陳報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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