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JosephLaiJunHao(馬來西亞國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12號、第1661號、第1962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JosephLaiJunHao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押之凱基銀行金融卡壹張、背包壹只、「iPhone14ProMax」壹支、新臺幣壹拾萬元,均沒收;未扣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 實
一、JOSEPHLAIJUNHAO(馬來西亞國人,下稱「 賴俊澔 」)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參與名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名稱「9號」、「HENG」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負責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並收受每日報酬新臺幣(下同)5,000元。賴俊澔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名籍不詳之犯罪組織成年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犯罪組織成年成員指定之存款帳戶,款項遭賴俊澔分別於113年12月29日、同年月30日、114年1月11日接續提領一空,再交付與犯罪組織成年成員,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嗣因形跡可疑,於114年1月11日13時24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宏仁女中」旁ATM,警察攔截發現賴俊澔藏匿第三人之金融卡,而逕行逮捕現行犯,並扣押凱基銀行金融卡1張、背包1只、「iPhone14ProMax」1支及114,000元。
二、案經 趙晁偉 、 楊琇惠 、 李維新 、 張軒銘 訴由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名稱:(一)被告賴俊澔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之自白;(二)證人即被害人趙晁偉、楊琇惠、李維新、 黃嘉益 、張軒銘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之證述;(三)凱基銀行金融卡1張、背包1只、「iPhone14ProMax」1支;(四)提款一覽表、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表、提款熱點調閱及偵辦情形(清冊)、合作金庫銀行財富管理存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五)照片(即對話紀錄、交易成功、攝影機等)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各3罪。被告與犯罪組織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113年12月29日、同年月30日、114年1月11日,同一日內提款數次,均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同一日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末被告分別於113年12月29日、同年月30日、114年1月11日,提領之特定犯罪所得,被害人固然互異,然依被告之分工,應無法預見被害人之人數,若依被害人異同論以罪數,恐有過苛之虞,是依日期別,認定犯意各別,尚屬公允。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固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惟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依首揭規定,無法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罪後之態度尚佳,兼衡未與告訴人調解,犯罪所生之損害非低,末斟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意旨、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詳法院前案紀錄表)、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以示懲儆。末檢察官之求刑固非無見,惟本院認定之罪數與公訴意旨不同,量刑、定應執行之刑自有差異,附此說明。
五、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犯詐欺犯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押之凱基銀行金融卡1張、背包1只、「iPhone14ProMax」1支,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背包係供裝載犯罪工具),且屬於被告所有,業經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供承綦詳,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於114年1月11日提款被害人張軒銘之10萬元後,旋遭警察逕行逮捕現行犯,並扣押犯罪所得100,000元,惟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末被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可獲得每日報酬5,000元,此經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供承不諱,又被告分別於113年12月29日、同年月30日、114年1月11日,提領特定犯罪所得,共計3日,應已獲得報酬15,0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至於,其餘扣押之14,000元,無證據足以認定與本案犯罪事實相關,不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被告於本案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復為外國人,爰依前揭規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但書、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9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仕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1
趙晁偉
犯罪組織成年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15時41分許,以臉書暱稱「韓利甯」與其聯繫欲購買行動電話,並傳送假嘉里大榮貨運網址,趙晁偉遂依指示登入該網址註冊商品名稱及賣家資料,該詐欺集團成員復以LINE「嘉里大榮快遞KerryTJ」及
客服專員身分佯稱:未開通簽署託運條款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9日22時43分
29,989元
林沁鈺 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2月29日22時57分許,提領20,005元
②113年12月29日22時58分許,提領20,005元
③113年12月29日22時59分許,提領5,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保義店」
2
楊琇惠
犯罪組織成年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22時17分許,以臉書暱稱「Angel」與其聯繫欲購買電視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9日22時48分許
15,000元
3
李維新
犯罪組織成年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23時許,以臉書暱稱「 吳小芬 」與其聯繫欲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9日20時7分許
40,000元
同上
①113年12月29日23時15分許,提領20,005元
②113年12月29日23時16分許,提領20,005元
同上
4
黃嘉益
犯罪組織成年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以臉書暱稱「 李慧玲 」與聯繫欲購買木衣櫃,佯稱:要以貨運載運等語,並傳送假網址,黃嘉益遂依指示登入臺灣宅配通網址進行註冊,該詐欺集團成員復以臺灣宅配通客服專員身分佯稱:要簽署需繳交3萬元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30日1時22分許
9,989元
黃沛漩 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2月30日2時8分許,提領20,005元
②113年12月30日2時9分許,提領12,005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嘉義後湖郵局」
同日1時24分許
9,989元
同日1時25分許
5,001元
同日2時許
3,2013元
5
張軒銘
犯罪組織成年成員於114年1月10日,以臉書暱稱「ChikakoIshikawa」聯繫欲購買古董,佯稱:要使用黑貓宅急便方能收貨等語,並傳送假網址,張軒銘遂依指示登入該網址進行註冊,該詐欺集團成員復以LINE暱稱「 林俊嘉 」及客服專員身分佯稱:填寫資料錯誤,需匯款驗證身分後將退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4年1月11日13時8分許
117,203元
陳松友 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11日13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4年1月11日13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4年1月11日13時22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4年1月11日13時23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4年1月11日13時23分許,提領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宏仁女中」
114年1月11日13時11分許
26,9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