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裕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裕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2年1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三、查受刑人張裕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定應執行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故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3日│100年12月13日10時│101年2月21日│101年5月31日││││5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1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33、1401號│偵字第733、1401號│偵字第733、1401號│偵字第245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27│101年度訴字第1927│101年度訴字第1927│101年度中簡字第23││實││號│號│號│43號││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11日│101年9月11日│101年9月11日│101年10月2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27│101年度訴字第1927│101年度訴字第1927│101年度中簡字第23││決││號│號│號│43號││├────┼─────────┼─────────┼─────────┼─────────┤││判決確定│101年9月11日│101年9月11日│101年9月11日│101年11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68號(編號1│更字第268號(編號1│更字第268號(編號1│更字第268號(編號1│││至6號之罪業經定刑│至6號之罪業經定刑│至6號之罪業經定刑│至6號之罪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為有期徒刑1年9月)│為有期徒刑1年9月)│為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7日下午│101年2月15日│101年6月30日│││3時30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南投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339號│字第2116、3574、35│字第20963、25172號││││7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365│101年度易字第548、│103年度易字第235號││實││號│648號│││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2日│102年3月21日│103年4月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365│101年度易字第548、│103年度易字第235號││決││號│648號│││├────┼─────────┼─────────┼─────────┤││判決確定│102年3月18日│102年4月16日│103年5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268號(編號1│更字第268號(編號1│字第7530號│││至6號之罪業經定刑│至6號之罪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為有期徒刑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