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灣柯達記憶媒體有限公司
之4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