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李虎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悅潔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件請求金額(請求標的),及王悅潔積欠金額若干?何時借款、約定清償期限為何?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悅潔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或提出已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