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國字第9號上訴人 李勝男 上訴人與被上訴內政部等三人間因97年度重國字第9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177,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7,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