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九號聲明人 章漢民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駁回上訴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七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論處其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對該判決不服云云,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至聲明人如認有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宜向最後事實審法院為之,併此敍明。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魏新和法官吳信銘法官謝靜恒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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