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原告李耿東住○○市○○路○○○000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峯銘 間請求分配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因被告提出租約之文書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及租金分配額數額,或就原告如此部分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提出說明,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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