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警載毛重0.52公克、鑑定單位載毛重0.5324公克),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外,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附件: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