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告 王芋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訪蘭 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