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7號上訴人 王舜立 附帶上訴人 王政欽
王淙翰 王晧霖 王琮富上 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何悅芳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宛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