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792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