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29號

原告 王文虎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