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62號
原   告 丙○
      丁○
      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9,15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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