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62號
原 告 丙○
丁○
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9,15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