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號
原告 程美琴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中,請求被告給付工資8萬9804元、資遣費2萬1050元、特休未休工資4140元部分,合計新臺幣(下同)11萬4994元,原應繳納裁判費1220元,經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此部分尚應繳納裁判費407元【計算式:1220元×(1-2/3)=407元,元以下4捨5入】。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中請求被告提繳781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本件原告應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扣除暫免繳部分)合計為1407元【計算式:407元+1000元=1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