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63號原告 陳德一 被告 陳富雄
陳勻絹 陳美雲 陳龍珠 陳林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系爭379、380、381地號土地面積依序為1049平方公尺、6173平方公尺、333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依序為1/4、1/3、1/3,公告現值依序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500元、2600元、1600元,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04萬8074元((1049平方公尺×1/4×3500元)+(6173平方公尺×1/3×2600元)+(3338平方公尺×1/3×1600元)=0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萬06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106年度救字第124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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