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慶龍工程行即 蕭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年1月2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博昭┌────────────────────────────────────────┐│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信濃營造股│臺灣土地銀│99年8月58日│59,387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