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3年度湖簡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湖簡字第80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複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
被   告 乙○○即 林霈璿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1日10時40分在本庭簡易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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