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91號上訴人即原告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新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晟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9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固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並未蓋印上訴人公司大小章,復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萬6150元【即000000-00000=6861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人公司大小章蓋印之書狀,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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