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3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黃峻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本院114年度朴簡字第18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黃進財 於羈押期間與家人達成共識,將返回戶籍地居住,協助家裡工作,家人也能從旁督促,被告家人也力求與被害人成和解,請給予被告交保機會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竊盜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處分被告自114年5月22日起羈押3月在案。惟被告所涉犯之本院114年度朴簡字第180號,業經本院於114年6月6日判決有罪確定,經送執行後,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6月13將被告轉為受刑人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刑期,被告現已以受刑人身分入法務部○○○○○○○○○○○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4年6月13日等情,有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執十字第825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據此,被告自114年6月13日因轉為受刑人身分執行有期徒刑5月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則其上開交保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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