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 林淑女
魏振林 林怡廷 李金定 李清波 石門松石 張說 石宏舟 石宏道 張彩鳳 蔡源宗 被告 黃圓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31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500元,尚應補繳98,8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