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賣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買屋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所明文規定;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除記載「為請求賣屋糾紛提起訴訟」及丙○○、甲○○、 郭正勇石啟銘陳榮仁丁瑞欽汪進添 等人名與部分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外,並未具體表明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無從確定其訴訟標的及金額,且起訴狀未載明被告甲○○之詳細地址,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
1.被告甲○○之詳細地址。
2.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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