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林書勤 法定代理人 林文安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薛雪靜 被告 鄭武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鄭武欣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書勤、薛雪靜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訟訴,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09年1月30日判決諭知無罪,然原告林書勤之法定代理人林文安於109年1月3日當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交附民卷第66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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