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630號債權人 翁振傑 上列債權人與 王銀 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新台幣816,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依聲請狀所附借款協議書,兩造約定本金償還及獲利分配方式為每月清償新台幣34,000元×12個月=816,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