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債務人 林宜蓁 即林依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