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52號上訴人 郭昱琇 被上訴人 劉孟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5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 陸佰 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莊佩穎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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