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370號
原告 許皓鈞
兼
法定代理人 許世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豊益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