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淑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237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
6年度訴字第478號),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淑惠犯如附表編號1、2、3、5、7、8、至、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2、3、5、7、8、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淑惠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持其母 陳阿月 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附表編號1、2、3、5、7、8、至、所示時間、地點消費刷卡後(編號4、6、9、、、、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以「KiTTY」簽名於信用卡簽帳單之簽名欄而偽造簽帳單,用以表示陳阿月本人以上開名義消費並委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付款,偽造完成後並持交各該商店服務人員留存而行使之。經陳阿月查覺後,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之自白、被害人陳阿月之指述、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冒用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簽帳單影本。
三、核被告劉淑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意旨雖認為,被告以「KiTTY」名義簽名於簽帳單,屬偽造署名,為本件犯行之階段行為,然「KiTTY」為被告慣用之代稱,並非被害人之本名或別名,此經被告供述在卷,被告並無偽簽被害人署名之問題,起訴意旨尚有誤會。被告附表所示犯行,除編號、之時間密接、地點相同,交付之對象相同,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外,其餘編號1、2、3、5、7、8、至、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對象各不相同,時間、地點獨立可分,屬各別起意,18次犯行,應分論併罰。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虎簡字第2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3月3日執行完畢,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陳阿月為母女關係,被告竟以偽造私文書之方式盜刷被害人信用卡,其中不乏在銀樓之奢侈型消費,並非均用於購買生活必須品,被告實有貪圖自我享受之心,因此使被害人平白蒙受不明債務,被告所為破壞親子信賴關係,亦影響交易秩序,幸得被害人念及母女關係,不再與被告追究,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可憑,否則被告將面臨更為嚴重之刑責。另斟酌被告自陳經濟困頓,需扶養年幼子女,生活狀況不佳,於偵查中遭通緝到案,到案後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表示不予追究,被告並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本件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均已交付行使,並非被告所有,不予沒收,又其上署名「KiTTY」並無偽造署名之問題,已如前述,起訴意旨聲請沒收,尚無依據。至於被告雖因此取得所購買商品之利益,然因詐欺取財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即下六所述),於本件僅就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諭知有罪判決,即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應予敘明。
六、起訴意旨另認為,被告本件犯行同時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同法第343條規定,該條於第339條之罪準用之。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劉淑惠附表編號1、2、3、5、7、8、至、部分,起訴書認另觸犯刑法第條第339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依同法第343條準用324條第2項規定,於五親等內血親之間犯該罪者,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與被告為母女關係,為其等陳述在卷,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而告訴人於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因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乃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七、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附表、犯罪事實及宣告刑表┌──┬──────┬────────┬──────┬─────┬─────────┐│編號│時間│地址│特約商店名稱│金額│宣告刑││││││(新臺幣)││├──┼──────┼────────┼──────┼─────┼─────────┤│1│104年9月24日│雲林縣土庫鎮越港│ 福懋 土庫加油│1,000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9時26分許│里建國路7之1號│站││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4年9月24日│雲林縣虎尾鎮華南│金瑞山珠寶銀│18,500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10時8分許│路21號│樓││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4年9月24日│雲林縣斗南鎮中山│合興銀樓│17,000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18時許│路144號│││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4年9月26日│雲林縣麥寮鄉施厝│威盛加油站│1,250元│(另為公訴不受理)│││14時28分許│村施厝寮68號之10││││├──┼──────┼────────┼──────┼─────┼─────────┤│5│104年9月26日│雲林縣斗南鎮中山│合興銀樓│10,000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15時46分許│路144號│││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4年9月29日│雲林縣虎尾鎮 林森 │ 家樂福 -虎尾│883元│(另為公訴不受理)│││11時2分許│路二段215號│店│││├──┼──────┼────────┼──────┼─────┼─────────┤│7│104年9月30日│雲林縣崙背鄉中山│松本生鮮超市│1,315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15時38分許│路489之3號│││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4年10月1日│雲林縣虎尾鎮穎川│ 福懋林森 加油│1,000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0時47分許│里13鄰頂南19號│站││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04年10月2日│雲林縣虎尾鎮林森│大盤大大賣場│829元│(另為公訴不受理)│││15時2分許│路二段415號││││├──┼──────┼────────┼──────┼─────┼─────────┤││104年10月4日│雲林縣虎尾鎮林森│啄木鳥藥師藥│857元│(另為公訴不受理)│││18時12分許│路二段215號│局-虎尾店│││├──┼──────┼────────┼──────┼─────┼─────────┤││104年10月5日│雲林縣土庫鎮越港│福懋土庫加油│1,000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11時10分許│里建國路7之1號│站││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年10月5日│雲林縣虎尾鎮 德興 │主幼百貨行│1,170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14時34分許│路16號│││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年10月6日│雲林縣虎尾鎮中正│捷比-虎尾店│1,030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10時5分許│路39號│││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年10月6日│雲林縣斗南鎮中山│合興銀樓│5,000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10時40分許│路144號│││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年10月6日│雲林縣虎尾鎮忠孝│101文具天堂-│263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14時35分許│路61號│虎尾店││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年10月7日│雲林縣虎尾鎮林森│大盤大大賣場│478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19時52分許│路二段415號│││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年10月8日│雲林縣土庫鎮越港│福懋土庫加油│1,000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13時44分許│里建國路7之1號│站││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年10月12│雲林縣虎尾鎮穎川│福懋林森加油│1,000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日16時36分許│里13鄰頂南19號│站││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年10月13│雲林縣斗南鎮中山│合興銀樓│5,000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日14時18分許│路144號│││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年10月15│雲林縣斗南鎮延平│福懋北銘加油│1,000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日12時12分許│路二段85號│站││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年10月20│雲林縣斗南鎮中山│合興銀樓│5,000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日12時8分許│路144號│││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年10月20│同上│同上│10,000元││││日12時39分許││││││││││││││││││││││││││├──┼──────┼────────┼──────┼─────┼─────────┤││104年10月23│雲林縣虎尾鎮林森│大盤大大賣場│1,260元│(另為公訴不受理)│││日11時5分許│路二段415號││││├──┼──────┼────────┼──────┼─────┼─────────┤││104年10月26│雲林縣斗南鎮中山│合興銀樓│4,000元│劉淑惠犯行使偽造私│││日12時58分許│路144號│││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年11月9日│雲林縣虎尾鎮林森│啄木鳥藥師藥│254元│(另為公訴不受理)│││21時許│路二段215號│局-虎尾店│││├──┼──────┼────────┼──────┼─────┼─────────┤││104年11月9日│雲林縣虎尾鎮林森│大盤大大賣場│215元│(另為公訴不受理)│││21時8分許│路二段415號││││├──┴──────┴────────┴──────┴─────┴─────────┤│合計詐得金額:90,3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