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840號
上 訴 人 乙○○
樓
被上訴人 甲○○
當事人全萬通股份有限公司、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一審判決得提起上訴者,應以原判決之當事人為限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之原告為全
萬通股份有限公司,而乙○○僅為原告全萬通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而非原告本人,是乙○○自非本院上開判決
之當事人甚明,自不得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是其上訴難謂
合法,且其不合法之情形又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說明,自應
駁回本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